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光電工程系教師升等辦法
94年11月22日系務會議通過
98年6月17日期末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01月23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本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
查辦法及光電工程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設
置要點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系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等之教師須服務於本校至當年一月或七月底止滿
兩年以上,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各級教師升等年
資之規定,始得申請升等。
(二)申請升等助理教授或副教授者應具有與博士學位論文價
值相當之著作,申請升等教授者應具有與學術獎勵之專門
著作價值相當之著作。
(三)升等教授、副教授以「電資學院各級教師著作升等最低要
求」為標準,且代表作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第三條、申請升等教師檢附資料依學校規定辦理。
第四條、評審項目包含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三項。
升等之評審標準為:教學佔總成績40%、研究佔40%、服務(含
輔導)佔20%。統計總分七十分(含)以上之票數達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者,視為推薦升等。未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者,視
為不推薦。如獲推薦送學院辦理複審。
第五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本校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