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電工程系
|
助理教授(含)以上
|
1
|
具光電工程領域相關博士學位
|
- 光電相關領域專長(可英文授課、並支援大一物理及物理實驗或光電實驗)
- 新聘專任教師著作最低要求須符合本校電資學院規定。
-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 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如於 104年1月16日前已取得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證之在職學校專任教師不在此限。
|
- 應徵專任教師個人資料表
(表格電子檔置本校人事室網站:https://per.ntut.edu.tw/var/file/25/1025/img/1173/360767024.odt)
- 學經歷證件影本(尚未領有教師資格證書者,如持國外學歷者,學位證書及成績單均須事先向駐外單位辦理驗證,尚須提供國外學歷修業情形一覽表及修業前後與修業期間入出境紀錄證明)。
- 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並請簽名於上)。
- 填具「擬任人員聲明書」並簽章。
(表格電子檔置本校人事室網站:https://per.ntut.edu.tw/var/file/25/1025/img/1173/537574832.pdf)
- 推薦函二封。
- 出具1年以上與任教科目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證明;或出具104年1月16日以前已取得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證及在職證明。
- 外籍人士請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
- 請填具「本校電資學院光電工程系各級新聘教師最低著作要求聲明書」。
- 研究著作目錄及重要著作影本(含博士論文摘要,論文著作請加註SCI、EI、Impact Factor及Ranking)。
- 大學(含)以上成績單。
- 可任教科目(註明是否能英語授課)。
- 教師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
108年12月31日止
(以郵戳為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