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系誠徵技術員(技術教師)-1

工作地點: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 光電工程系
職稱:技術員(技術教師)-1
需求名額:1名(得列備取人員)
公告期間:即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
資格條件:
1. 具有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大學之理工相關碩士學位以上學歷。
2. 熟諳物理實驗教學內容與實驗器材。
3. 熟諳設備器材簡易維修、電腦軟硬體及文書處理能力。
4. 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5. 全民英檢中級初試及格或多益500分以上或相當等級英文檢定考試及格。

工作內容:
1. 三間物理教學實驗室之設備採購、儀器管理及修復。
2. 協助物理實驗課程。
3. 系辦公室管理空間例如光電系教學實驗室、系辦公室、會議室、討論室等空間之設施修繕、設備採購、儀器管理及修復。
4. 管理與維護系公告欄、系網頁、網路管理、影印機卡等事務。
5. 管理與維護光電系門禁系統、監視系統、防火設備、安環業務等事務。
6. 負責光電系學生事務,如:系週會、導師相關業務、新生家長座談會、系學會相關事宜(含財產管理)、專題競賽承辦、畢業生離校資格審核、校內外各項獎助學金申請等相關事務。
7. 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具下列資料,未檢附者視為不合格件,並於105年9月26日前郵寄或親送至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人事室收(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時者視為不合格件,應徵信封及個人資料表上請務必註明「光電工程系技術員(技術教師)-1缺」,未註明者視為不合格件):
1.「應徵人員個人資料表」(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主選單\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專區\01表單下載\01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契約進用工作人員甄選「應徵人員」個人資料表,下載表格並填妥)(必備)。
2.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影本。
3.最高學歷影本(必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件)。
4.英語能力證明文件(必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件)。

二、經本校初審合格者,另行通知參加甄審,不合格者恕不個別通知及退件,電話:人事室張小姐(02-2771-2171#1608)。

三、本案人員須經試用期3個月,其進用及待遇規定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主選單\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專區項下查詢,本案人員待遇係依本校契約進用工作人員薪級表自碩士級337薪點起薪,計新台幣34,720元。因需熟諳物理實驗教學內容與實驗器材,具備物理實驗器材維修專業能力,另予以專業加給6,000~10,000元,試用期滿後給付。若錄取人員為軍公教退休(職、伍)人員,並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四、本職缺得視情況增列候補人員,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