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還願助學金辦法
第一條 協助解決清寒及特殊境遇學生經濟上困難期能專心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一、本助學金每學年之名額及金額由本會審議決議,本會將於公告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二、本校學生(不含博士班、在職專班、已就業及校外打工學生),於在學期間凡註冊費及生活必需費用等無力負擔者,均可提出申請。
三、一般生為二年級以上學生(不含延畢生),各學年平均學業成績原則上應達70分以上;研究所學生為二年級以上學生,各學年平均學業成績原則上應達75分以上(一年級如為本校學生得以一般生申請),且無不及格科目。
四、申請人依個人情況敘明所需協助金額,惟以扣除就學貸款及其他獎補助金額外,尚有不足部分為最高額度。
五、本辦法優先資助學生對象為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失業、單親、特殊境遇或貧困之高危險家庭。
二、自述乙篇(含家庭狀況、學習計畫、資助需求等)。
三、國稅局各類所得清單正本。
四、還願意向書(即畢業後之回饋計畫)。
五、其他備審文件。